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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已經把妳們部落格全部資料掃過一遍了,
答案應該已經確定了!!


 


首先還是說說「切結書」的問題,
簡單的來說這種文件是立切結書一方對另一方的承諾或保證,
該文件之拘束力僅能拘束立切結書人,不能拘束對方!
所以妳們簽的這份切結書,僅拘束妳們要履行切結內容,對市公所毫無拘束力!
也就是說,只有市公所可以單方面要求妳們履行切結書所切結之內容!
除非雙方當初簽訂的是協議書或契約書之類的東西,才能對雙方均產生拘束力!
所以妳舉的那些民法法條規定完全不適用!


 


至於「公證」的話,法院公證效力遠低於法院判決,更不會產生所謂既判力,這一點妳們誤解了!
也就是說,公證最大的功能只證明這份拿來公證的文書確實是當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而已!!
雖然妳們口口聲聲說是被騙去簽下切結書的,除非妳們有證據可以證明,去法院推翻它,
否則那份公證過的切結書,變成一份鐵證,一份絕對利於市公所的鐵證!
那至於國民黨會議結論這部分,根本就不用談了,它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法定仲裁單位,
這種會議結論只代表大家多數意見決而已,就算政府機關根本不依該結論辦理,也無違法之處!!
而至於杜賣證有關的產權問題,我之前已經講的很明白了,
所以「切結書+杜賣證」不是妳們的護身符,而是致命傷!!
如果我是市公所人員,我一定很喜歡妳們拿這兩樣東西來嚕,因為妳們必輸!!


 


其實這件案子整個核心問題就是切結書提到的「臨時建物」的產權問題,
這也是妳們投訴無門、一路打敗仗的主要原因!
目前土地是國有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市公所,
所以根本沒所謂「徵收」問題,
他拆自己的房子為何要履行徵收公告程序?何來的徵收補償問題?
因為要使用到非公有土地、非公有建物才會有所謂的「徵收」程序,
而如果是使用別單位管理的公有土地則叫做「撥用」!
那使用自己管理的土地更不會有徵收或撥用問題!!
所以妳們是被以無權占有的佔用戶來看待!
至於課稅問題,基於公平性原則,只要符合課徵項目哪管你合法、非法一律通通要繳稅,
另外,稅捐也可以透過協議或契約方式責由非納稅義務人繳納,
所以不是說妳有納稅就表示妳一定是合法的!!


 


財團怎樣的這個部分沒佐證資料我不去談它,
建蔽率這部分他有沒有違法看它的使用執照上的記載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至於妳質疑的預算編列那部分,我覺得也沒多大問題ㄝ,因為他們是所有權人啊!
而公文寫錯這部分,他們已經更正過(行政程序法有規定),也不會有什麼違法的問題,只是比較難看一點!
反正看了一大堆妳們對政府的質疑,
要釐清的重點還是只有一個,就是到底誰是臨時建物所有權人?
很不幸的,根據「市政公告剪貼簿94.2.21~96.6.23 」這篇文章來看
http://tw.myblog.yahoo.com/house-onriver/article?mid=39&prev=105&l=f&fid=27),
花蓮地方法院74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已經確定產權為花蓮市公所所有(這個才有既判力),
所以市公所才敢採強制手段,而且種種作為都是以所有權人的身份來執行,
當然妳們一定是節節敗退,因為妳們主張的土地或建物沒一樣是妳們的,當然輸囉!
也所以為什麼妳會覺得大家公文推來推去不幫妳們,就是因為妳們根本沒權利去主張別人的東西啊!
所以其實不用說到都市計畫變更公告或是治水工程之類的話題,市公所只要主張所有權這部分就可以了!
另外,同一篇文章中也說到市公所曾於76年有興建中央市場安置原39戶居民,但住戶們都不願遷離之事,
表示公所確實也做過一些努力,但是妳們一直認為自己是所有權人所以不滿意這個計畫,所以就變成佔用戶了!
產權這部分也可以看出為何妳們的訴願會不被受理、行政訴訟及假處分會輸!!


 


所以說,
除非妳們有新證據可以打民事的確認所有權之訴,
讓法院推翻前判決改判所有權人為妳們,
之後再來依妳們的質疑慢慢反擊,
否則只能爭取好一點的搬遷補償而已,
拆屋還地已經是不可避免的事了!!


 


很抱歉,我要殘酷的跟妳們說:妳們幾乎沒贏的希望了!除非有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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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淺的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