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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針對勇敢的格友首江對「花蓮--溝仔頂厝拆遷案:我的綜合意見與看法」這篇文章於「2007/09/07 06:48」與「2007/09/08 01:26」兩篇回應所提出之回覆,因為東西寫太多了,只好另闢版面方便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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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江的兩篇的回應


(1)首江  於2007/09/07 06:48 的回應 


淺藍


很高興,您這麼用心的分析了切結書和杜賣證的缺點。


 


站在政府的立場,就算人民是無償佔用,佔用滿20年以上,要拆人家房屋,不是也要公告嗎?…我記得有這樣的法規,也有一些必須走的程序。尤其像我們這樣特殊的39戶人家,可以再告訴我們,法規就在那裡嗎?您是土地法各民法的專家,一定知道的。


 


不管依據什麼法規,公告程序都不能免除。市公所為什麼要找不利於人民的藉口,故意跳過必須公告的程序?還弄出那麼多讓人民質疑的公文來?明明可以光明正大的做,卻搞到政府變成強盜?因為公告還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有很多程序要跑。對不對?


 


第一個,就是上級會要求行政正義,會要求要走司法程序,人民會拿更多證據,會要求市公所在自己倉庫裡,找證據支持自己的「無代價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本來不及在年底前拆掉房子,不能應付「某人」的需要。


 


很多依據可以用來拆除房屋,但都一定要公告,為什麼不提出對市公所這樣的反駁?如果是為蒼生求公道,您該朝這個方向為我們找答案。但為什麼隻字不提?我覺得您的方向,反而都在為市公所找藉口。從接到您的回應的那天開始,我就一直在等待您的良心答案,不要讓我們失望了。拿出您的「書生本色」,不要在無情的宦海中繼續搖擺了。


 


法令那麼多,不要只拿其中一條好吃的用。更不要在同一系列的規定中,只挑中意的做依據,無視做依據的那一條,本來就有規定要先做的其他正常程序。這樣會被平常愛您的同學們看穿的。


 


我們還是先朝市公所拿來「做法」的都市計劃法和下水道法,公所只挑其中可以用的,但其餘應有程序都不管的話題開始吧!還有,不管房子是誰的,人家使用56年了,不再給人民居住,應該先有什麼程序呢?



(2)首江於2007/09/08 01:26 回應


溝上住戶很多人質疑您是饒課長的人,連我都如是想;請您再為市公所沒有先安置,但說"房屋所有權"是市公所的,他的所有權,卻來自於您口中一文不值的"切結書" ? 談談市公所的房屋所有權,能不能捨切結書而存在,可否?在民國92年,市公所有一張公文,不承認房屋是市公所的,您知道嗎?市公所可以為達目的,在不同場合,說完全相反的話;為什麼我們抱著切結書不放,因為,政府用欺騙手段,人民在玉石俱焚的邊緣,不甘心罷


 


高雄有個新聞,高雄的市政府,是替高雄的河川無權佔用戶,先安置再拆遷的;而我們的房屋,明明白白的權利證明,事實居住56年的證據,為什麼讓學識豐富,自視甚高的您,說到近乎沒心沒肝沒肺?


 


我們還是先朝市公所拿來「做法」的都市計劃法和下水道法,憑什麼只挑其中可以用的,但其餘應有程序都不管的話題開始吧!還有,不管房子是誰的,人家使用56年了,不再給人民居住,應該先有什麼程序呢?翻開人民的六法全書,為人民找出路吧|


不要哈比人於2007/09/07 22:09 回應


轉載 頻果日報 7th Sep, 2007


【涂建豐╱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為闢建綠地,美化「真愛碼頭」的門面,今年編列追加預算,預計在本月十九日拆遷公園二路牴觸戶工程,但是鹽埕五金街業者與居民要求暫緩拆遷,等市府開闢「五金業者集中區」並完成安置後再說,「否則要抗爭到底!」市府養工處表示,緩拆不是他們可以決定,但一定會設法安置。 公園二路一帶是日治時代以高雄港挖出底沙填築成新生地,舊稱「沙仔地」,國民政府來台後,住戶並未辦理登記產權,因此均登記為國有地,五十年前即劃定為綠地,但到三年前才開闢愛河出海口部分綠地。


 


「比共產黨可惡」


 


 拆除公告今年五月公告,當地五金業者相當不滿,昨日高雄市議員連立堅召開協調會,民眾群情激憤,揚言若未先安置業者,就要抗爭到底。蔡姓民眾說,他在這裡住了四十多年,「市府說拆就拆,比共產黨更可惡!」出席的養工處科長許朝芳說,工程一定要在今年內完成拆除。養工處科長陳海通說,市府擬定拆遷計劃的同時,即同時準備安置計劃,今天將由副秘書長陳凱凌召集相關單位彙整安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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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淺淺的藍個人的看法與回覆


 


回覆(1)


對於政府為特定目的而拆遷妨礙工作相關設施並不是都採同一模式,
會視個案情況來做調整!
針對土地、地上物相關補償也都有一定的標準,畢竟至牽涉到人民財產權問題!
但是,人民主張財產權的前提,也須確實合法擁有該財產!


 


徵收可使用的範圍很廣,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都有規定,
目前統一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整個徵收程序跑完後,會通知當事人並公告一個月,
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畢補償費後,當事人便喪失所有權利了!!
那如果補償費拒領呢?
縣市政府還是會把錢提存在法院來完成徵收程序!
所以等政府來拆除地上物整地時,法律上這些東西都已經歸政府所有,
留下來抗爭的是懷有各種心態的無權占有人,
強制驅離其實也是政府最無奈的作法!
這類型的產權原先是人民所有,所以政府是以徵收手段來取得土地!
(請自行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18、20、21)


 


另一種常見的型態便是佔用公有土地違法使用,
原則上政府請求占有人拆屋還地時,根本無需執行什麼公告程序,
只需發文通知拆遷日期請占用戶自行搬離即可,
屆時便可直接進行拆除工作!
政府基於的權利便是其民法物權規定的「所有權」權能!
至於地上物補償問題,因為占用戶本身就非法竊佔公有土地,
原則上政府機關是不需補償的,
只是說礙於社會觀感或輿論壓力,似乎常常也會給予一些名目上的補償,
只希望不要浪費過多的社會成本!
如果占用戶拒不搬遷或請託一堆民代關說,
未避免徒生事端消除爭議,一般政府機關也會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等執行命令一拿到,又是一場強制驅離的戲碼!


 


至於現在妳們情況又是另外一種,
地是公有土地,建物產權也是公有的,
當然市公所只需發公文通知妳們搬遷期限即可,
他拆自己的房子為什麼需要公告呢?為什麼要補償建物損失呢?
況且花蓮地方法院74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已經確定產權為花蓮市公所所有,
所以最多也是發一些可用名目的補償費而已!
至於安置這問題,我不知道妳們到底以前何年何月有過協議?
已不是很清楚瞭解整個安置計畫為何?這部分我就不多說了!


 


至於一般常見的查報違建拆除工作,又跟上述情況不同,這就不多說了!


 


為甚麼我會說我認為「所有權」之爭是現在這案子最癥結的地方,
因為採用的程序完全不同嘛!
如果真的確定說花蓮地方法院74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已經確定產權為花蓮市公所所有,
因為這判決具有既判力針對產權這部分須以判決結果為準,
除非妳們可以推翻改判產權是妳們的,不然這案子就沒救了!


 


妳們主張都市計畫又如何?下水道法又如何?
妳們無所有權來當依據,根本無權利來主張啊!
就算搬出憲法第15條也是沒救的!
不是說我們不願意幫妳們找出路,
我們更不是妳們懷疑的市公所同路人,
從頭到尾我都不是在幫市公所說話,
我只是依妳部落格上我看到的東西來下定論,
除非你們隱藏了什麼法寶!其實這也不無可能啊?!
因為搞不好市公所也會派員天天監看妳們網站刺探軍情!!
另外,據我所看到,妳們也是沒擺上訴願及行政訴訟敗訴判決書啊,
這裡面應該可以看出市公所所提出之證明或說法,
只是很可惜妳們不願意讓大家看到!


 


至於說挑好吃的法令來執行這一部份,
我想市公所還沒那麼大的膽子吧?!
法令位階、普通法與特別法、新法與舊法....適用順序原本就不同,
而且在法律的運用上,
無論公、私部門只要合程序、不違法,
大家本來就會挑對自己最有利的法條來用,除非有證據可以推翻它!
另外還要謹記一點便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要告對方,控方自己要提出證據,而不是只叫對方提證據來證明他沒不對,
所以如果妳們手邊沒相當的證據來提告時,市公所要應付妳們並不如妳們想像的困難!
當然啦,如果誠如妳們所說市公所公然違法一意孤行的話,
我相信市公所一定會被告翻、賠到死,法院一定會替妳們主張正義的!!


 


至於妳說的:「我就一直在等待您的良心答案,不要讓我們失望了。拿出您的「書生本色」,不要在無情的宦海中繼續搖擺了。」、「....這樣會被平常愛您的同學們看穿的。」真的很感謝妳的關心!!工作上我向來以照規定的態度來處理事情,以敢講真話見稱,也就是屬於不容於僵化體系中的大砲型人物,我給妳的答案並無昧於良心!我痛恨關說文化,也不喜歡攀權附貴,我只認真作我自己,完成我應做的工作,我不會有在宦海搖擺的問題,我只提防被人設計暗算!所以在同學間也不會有什麼被看穿的問題啊!!


 


回覆(2)


 


針對妳們質疑我是蔡市長或是饒課長的人這件事,
我還是要鄭重聲明:
我跟妳們雙方(含上級機關及被隱射的利益團體)均不認識、無任何瓜葛、無利害關係,
我只是不小心看到小庸庸提及,也剛好看到新聞報導,就這樣順道點進去看一下而已!
我是因為覺得妳寫的觀念根本不對,不然我又何必向妳們砲轟一番!(唉~早知道就當作沒看到!!)
至於我是誰?我知道妳們急於知道!也怕會被我誤導!!
首先,我不可能在我的部落格上公布答案!也不是妳文章中所稱的科長!!(有地方還沒刪)
其次,我身旁同事、長官、工作圈子的人根本沒幾個知道這個部落格存在,
公布答案後,我的「職場辛酸淚」能繼續寫出我對長官、對有力人士、對工作、對這體系的不滿嗎?
我住在高雄也在高雄上班,目前這案子所牽涉到的東西跟我目前執掌業務也毫無關係,
至於要檢驗我說的話有沒有道理,妳可以去請教其他縣市(略過花蓮)從事有關這方面工作的人士看看!


 


另外,
看完妳部落格的東西需要時間吧?寫這麼多不被妳們認同的回應也需要時間吧?
不知道妳們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沒什麼局外人敢來針對妳們提的法律問題留言回應?
妳們這個問題對一般普通人真的不是那麼簡單易懂!我們也不能只聽信單方面說法!!
如果妳們要找尋的只是跟妳們理念、觀念相同的人來幫妳們,
我就真的很不適合!以目前來說,我只會讓妳們再再的失望!!


 


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來源當然不可能是來自切結書,
切結書的問題我相信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有沒有那份切結書並不會影響到所有權的異動!!
如果要明確知道市公所所有權來源的合法性,
既然有花蓮地方法院74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我相信只要調到這份文件就可以很清楚了!


 


至於92年那張公文妳們並未提供,我又何以得知市公所他自己也不知道呢?!
在法律上要釐清的是「不承認房屋是市公所的」有沒有等同「拋棄房屋所有權」,
這部分就需要看妳們手上的文件內容了!
如果只是他們自己搞不清楚有沒有所有權,
這時候他們並不會喪失所有權,只會是烏龍笑話一樁而已!!


 


我也知道妳們為什麼抱著切結書不放,但是證據力真的不足!
要多找一些關於產權或安置計畫相關文件!
至於妳好像有提過說當年災後重建是大新聞之類的東西,
相關新聞報導去妳們花蓮市的圖書館找找舊報紙應該就會有資料了!!


 


關於都市計畫法這個母法外,北、高兩市及台灣省三者的施行細則均不相同,
地方行政規則與財源也都不一樣,
高雄這個報載新聞我完全沒看過任何資料,
我不知道他們的拆遷計畫裡如何處理補償、安置問題,
至於記者講的土地登記問題,
我想他應該先跟地政處或地政事務所查明法令規定才是,
有時候人家說媒體記者是亂源也不是沒道理啦!


 


至於妳說「為什麼讓學識豐富,自視甚高的您,說到近乎沒心沒肝沒肺?」這件事,
我的學識並不豐富,但還能應付我的工作與生活,
我並非自視甚高,只是說實話時反而常常得不到人家肯定,
最後關於沒心沒肝沒肺這件事,我確定我這些臟器目前都還正常運作中,多謝關心了!


 


如果說妳們提出的證據僅是如此硬是要我認同妳的觀點,
以我的個性我是無法認同的啦!
但如果要我對這件事從此閉嘴,
現在的我倒是非常期待與樂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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