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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問題補充說明一下,都市計畫公告期間可以異議沒錯,但對都市計畫的擬定只是一個參考、一個程序,如果案子送上去上頭沒意思要改,還是一樣照案通過,因為它就只是一個聽民意的「程序」而已!


 


西拉雅好像對土地登記的問題很有興趣?!國民政府戰敗來台灣後,依據日本人留下來的地籍資料,依據土地法的規定辦理過「土地總登記」,也就是說除了土地法第二條第三、四類土地外,全部辦理一次重新登記,簡單來說它的程序就是調查地籍、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接收文件、審查並公告、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土48)。原先登給日本政府、日本公營企業土地全部改登成國有土地,如果當初無人出面登記的土地經一定程序後也登成國有土地,所以幾乎全部日據時期已登記的土地經過總登記後都已經重新登記,這些登記簿(含日據時期登記簿、地籍圖)均須永久保存在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產權翻翻這些登記簿就知道了!溝渠是屬於不需登記那一類的,但後來為了地籍管理方便,可以不登記的土地後來也都陸陸續續測量後補辦第一次登記,要用民法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幾乎難如登天!(它的標的是應登記未登記土地)若改用時效取得地上權也一樣很難,全台灣幾乎好像沒甚麼成功案例!此外,國有財產法也有規定不屬任何人的東西都算國有的,所以就算是漏登記的土地也都是國家的,不會無緣無故變成人民的,除非他有證明!況且登記簿也都有記載,唬不了人的!!


 


至於建物所有權狀這問題,這東西是政府官方證明文件,跟杜賣證絕對不能劃上等號!不論建物多老舊,只要它在建管前存在(建管後需要建照才可以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申請建物測量後即可辦理登記,因為建物這部分無強制性,所以一般鄉下地方都是等到要跟銀行貸款時才有可能去辦登記,不然一般老房子都沒人會去辦登記的!這時候問題就來了,沒登記的房子如何證明是誰的呢?一般就是私人的契約書、讓渡書之類的東西,當然如果要有更強效力就會拿去法院公證,而這都只是一個證明,有產權糾紛時就要想辦法舉證,很麻煩!如果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登記,直接就以登記簿為準,因為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沒得吵。另一種未登記建物產權的最好證明就是稅捐處稅籍資料,不論是否為違章建築,只要稅捐單位有查報過該建物,他們就會有資料記載,所以一般人買賣未登記建物也會把契約書拿去稅捐處請他們依稅籍編號異動房屋所有權人,這麼一來就會有證明資料在公家機關囉!


 


另外,建管前的房子要改建一定要先取得建照,不然改建後就會變成一棟大違建!!修繕的話原則上應該是可以,但還是要看幅度,這部分就要請教建管單位了!!其實違建認定簡單來說就是在民國66年(好像啦)以後,任何建物興建、改建都要取得建照,沒建照的或不照設計圖的就算是違建,66年以前的老房子全部不算是啦!!


 


建議妳們不要把東西亂湊、又亂公開批判一番,不確定或猜測的東西最好採用疑問句!!政府機關不是都是壞人,有些東西或法令是可以去請教的,亂槍打鳥小心傷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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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淺的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