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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整理資安上課的資料,


在網路犯罪這一部份剛好看見部落格分享音樂的相關法律問題,


摘錄以下資料供各位網友參考,請小心喔!!


 


‧部落格作者上傳音樂於網路空間或透過超連結與網友大量分享歌曲檔案的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


‧將音樂放在網誌內,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的行為,則違反了第92條的公開傳輸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規定。


‧所謂的「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藉聲音或影像或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內容。因此,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也許只是想方便自己聆聽,但因網際網路的特性,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受的狀態而觸法。


‧依目前各地方法院就部落格作者侵權案的判決結果,部落格作者利用別人的音樂著作,但未取得其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行為,一旦遇到音樂著作權人主張其權益時,部落格作者雖無商業行為,仍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而被認定為有罪。建議部落格作者在提供分享機制時應審慎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2006資安法律案例彙編第5輯。



↑愛河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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