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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料庫之編輯著作保護簡介

壹、前言

在資訊產生速度飛快的時代裡,以迅速、正確且有效之方式建置內容豐富完整之資料庫,避免重複與錯誤、節省大量的人力,不僅是企業決勝致富之關鍵,對於促進知識與資訊的累積和社經、文化之發展與進步,更有著難以言喻之影響力。完善資料庫之建置,需在人力、技術及資金上施以重大實質投資,也非一蹴可及,但相反的,其卻能輕易地被以極低之成本加以重製或利用,因而有必要對資料庫創設新的保護制度,提供資料庫建立人特殊權利保護以回收其投資。

貳、電子資料庫編輯著作保護之國際立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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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開始的時候你就想好了,你希望你後來呈現的是什麼,你想要看到什麼,

那其實你的過程,不管多累多辛苦,你都可以,因為你知道你要什麼。」

這支某運動品牌廣告的開頭,

張鈞甯這麼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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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去台北受訓五天,學的是e-Learning數位課程製作,


五天來的確是學了不少東西,收穫良多,


像是如何把簡報盡量圖解化、PhotoImpact修片技巧、使用會聲會影來剪輯影片、


使用PowerCam及StreamAuthor串流大師來製作數位教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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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整理資安上課的資料,


在網路犯罪這一部份剛好看見部落格分享音樂的相關法律問題,


摘錄以下資料供各位網友參考,請小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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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於2005.07.02阿里山--來吉


 


下面這篇報導是我同學轉寄給我的~~


看完後...結論就是.........實在太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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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國婦女遭強暴 反而被判刑


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很奇怪,有時它保護加害人,反而懲罰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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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登報紙警告市公所~~  真是匪夷所思~~~ 


兩方人馬「真意」到底如何呢?  會是場政治秀嗎?  請大家密切注意囉~~


 


我的行政法課本都還沒買到ㄋㄟ,不知道該說什麼,真是汗顏....


路過的網友就來看看、隨便說說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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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問題補充說明一下,都市計畫公告期間可以異議沒錯,但對都市計畫的擬定只是一個參考、一個程序,如果案子送上去上頭沒意思要改,還是一樣照案通過,因為它就只是一個聽民意的「程序」而已!


 


西拉雅好像對土地登記的問題很有興趣?!國民政府戰敗來台灣後,依據日本人留下來的地籍資料,依據土地法的規定辦理過「土地總登記」,也就是說除了土地法第二條第三、四類土地外,全部辦理一次重新登記,簡單來說它的程序就是調查地籍、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接收文件、審查並公告、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土48)。原先登給日本政府、日本公營企業土地全部改登成國有土地,如果當初無人出面登記的土地經一定程序後也登成國有土地,所以幾乎全部日據時期已登記的土地經過總登記後都已經重新登記,這些登記簿(含日據時期登記簿、地籍圖)均須永久保存在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產權翻翻這些登記簿就知道了!溝渠是屬於不需登記那一類的,但後來為了地籍管理方便,可以不登記的土地後來也都陸陸續續測量後補辦第一次登記,要用民法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幾乎難如登天!(它的標的是應登記未登記土地)若改用時效取得地上權也一樣很難,全台灣幾乎好像沒甚麼成功案例!此外,國有財產法也有規定不屬任何人的東西都算國有的,所以就算是漏登記的土地也都是國家的,不會無緣無故變成人民的,除非他有證明!況且登記簿也都有記載,唬不了人的!!


 


至於建物所有權狀這問題,這東西是政府官方證明文件,跟杜賣證絕對不能劃上等號!不論建物多老舊,只要它在建管前存在(建管後需要建照才可以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申請建物測量後即可辦理登記,因為建物這部分無強制性,所以一般鄉下地方都是等到要跟銀行貸款時才有可能去辦登記,不然一般老房子都沒人會去辦登記的!這時候問題就來了,沒登記的房子如何證明是誰的呢?一般就是私人的契約書、讓渡書之類的東西,當然如果要有更強效力就會拿去法院公證,而這都只是一個證明,有產權糾紛時就要想辦法舉證,很麻煩!如果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登記,直接就以登記簿為準,因為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沒得吵。另一種未登記建物產權的最好證明就是稅捐處稅籍資料,不論是否為違章建築,只要稅捐單位有查報過該建物,他們就會有資料記載,所以一般人買賣未登記建物也會把契約書拿去稅捐處請他們依稅籍編號異動房屋所有權人,這麼一來就會有證明資料在公家機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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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針對格友首江對「花蓮--溝仔頂厝拆遷案:我的綜合意見與看法(2)」這篇文章於「2007/09/09 11:31」與「2007/09/09 13:06」兩篇回應所提出之回覆,因為東西寫太多了,還是一樣另闢版面方便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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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江的兩篇的回應


(1)首江  於2007/09/09 11:31用isaac帳號的回應 


淺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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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針對勇敢的格友首江對「花蓮--溝仔頂厝拆遷案:我的綜合意見與看法」這篇文章於「2007/09/07 06:48」與「2007/09/08 01:26」兩篇回應所提出之回覆,因為東西寫太多了,只好另闢版面方便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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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江的兩篇的回應


(1)首江  於2007/09/07 06:48 的回應 


淺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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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已經把妳們部落格全部資料掃過一遍了,
答案應該已經確定了!!


 


首先還是說說「切結書」的問題,
簡單的來說這種文件是立切結書一方對另一方的承諾或保證,
該文件之拘束力僅能拘束立切結書人,不能拘束對方!
所以妳們簽的這份切結書,僅拘束妳們要履行切結內容,對市公所毫無拘束力!
也就是說,只有市公所可以單方面要求妳們履行切結書所切結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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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去參觀了網友「首江」的「溝仔頂厝--從民國40年說起」部落格,看了兩篇文章也給了回應,先請大家去首江那看看這兩篇文章,再看看我們相互間回應與答覆,請自行過濾掉裡面的煙硝味後,再提出你(妳)們個人的看法:


第一篇:歷史的河水;有人住的厝!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house-onriver/article?mid=645&sc=1#862


第二篇:9月3日控告市公所怠懈凟職要開庭,請問要再補那一方面的證據呢?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house-onriver/article?mid=857&sc=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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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台糖公司目前還是依據地目等則來向承租人收租金,我是不曉的是不是真的啦,但就是有人想要以變更地目方式來降低租金。地目變更登記其實已經幾乎廢止了,摘錄審查手冊中關於地目變更登記這部分資料供大家參考:


 


地目變更登記


 


(一)應依「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內政部8427日 台內地字第8401695號函)

淺淺的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今天去家聚的路上,


趁著等綠燈的空檔,


望著天際線以及路旁廣告招牌,


突然想起大學時代都市設計課、規劃實務課學的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概念,


跟現在的工作相較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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